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应当保存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学校审计档案由财务审计(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内控制度评审、科研经费审签、审计调查等)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和基建、维修工程审计档案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和移交学校档案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校审计处主管学校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主审)、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采用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即审计档案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禁止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卷。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应按逆审计程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应按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应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七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中的文件材料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一)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审计处、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审计处下达的行文,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复核确认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及检查审计情况的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批复、问函、复函、调查记录、证明材料以及与之相关的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和单位材料等;
(六)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和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九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该项目的组长应及时指定负责该项目立卷归档的责任人。审计项目一旦实施,立卷归档责任人应注意及时收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待审计项目终结时,立卷归档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立卷规则排列,并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将立卷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条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档案,分内部审计和委托审计两部分。立卷归档责任人需将送审资料按照实施审核的要求严格审查验收、整理并加盖审计处资料审查章,经审计处领导签字后交档案管理人登记并存放。需委托审计的项目资料,经审计处领导及校领导签字认可后发出。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已发布的审核工作流程采集过程档案资料。项目审计结束后按立卷规则排列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应按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规定,审计档案在审计处存放的保管期限为一年。一年内的审计档案在审计处设专人管理,超过一年的审计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放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次年5月底。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审计处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堆放、损毁、失散和泄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的分类、编号等逐笔分项录入、上传至学校档案馆电子管理系统,并保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凡外单位需借用审计档案的,应出具借用证明和写明借用原因,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并登记好借用时间和归还日期。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