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促进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至竣工结算,各阶段工程造价及有关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遵循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估算1000 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和300 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经学校批准,其他工程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组织工作,具体审计工作一般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和审计工作需要,可选取部分阶段实施审计。
第七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工程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投资立项过程的规范性和投资估算的科学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委托勘察、设计的招标和合同签订资料,审核工程主管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是否组织设计图纸的会审和优化,图纸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能否为施工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测算依据,对勘察、设计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工程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工程招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工程招标准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无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等违规操作情况,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科学。
(二)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拟签合同等资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结算方式、工程付款、违约责任、质量、工期、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严密。
(三)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错项、漏项,综合单价、费用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程序是否公正,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条 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各专项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合同签订准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对中标单位商务报价进行核对分析,确定造价控制的风险点和风险规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合同造价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审查和评价。审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学校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和合理性,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相符,应对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进度、变更、索赔、结算、保修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四)合同计价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施工管理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评价。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变更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测算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二)施工签证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施工签证是否按程序报批,签证事项是否真实,签证内容是否规范,计价是否有效。
(三)索赔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责任划分是否清楚,索赔程序是否规范,索赔费用是否合理。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和评价。审查进度报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控制目标,是否超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否合规、结论是否真实,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和内容是否合规有效。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并向审计处送审。
(二)审计处委托实施全过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成立有学校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确定职责分工、审计程序、审计纪律和审计方案。
(三)审计组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阶段实施全过程审计。
(四)工程开工后,召开全过程审计进点会。审计组进驻工程现场,实施施工管理阶段的审计,各参建单位根据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工程主管部门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结算送审表》,按要求报送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六)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委托原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也可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果在征求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意见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七)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经审计处分析研究后,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督促完善内部控制,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
(三)组建审计组,明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并批准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关系,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复核确认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审计报告等成果性文件;
(六)根据委托审计合同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主管部门职责:
(一)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提供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等活动;
(四)落实审计意见,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成果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工作;
(三)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做好过程记录;
(四)与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协助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做好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审计处应按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委托审计合同,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审计费,5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相关部门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