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岗位分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享有与校内其他岗位相同的晋升、任职、交流、薪酬待遇。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主动回避或按要求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变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或调动,应当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及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等的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及结算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勘察;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分析根本原因,立足于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时,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管理成果。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3日发布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发[2007]3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