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四章 审计整改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精神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和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单位(以下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指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纠正、查处、追责问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问责,是指基于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指出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或拒绝整改等造成损失或影响,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组织部、人事处或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审计出具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订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六条 根据审计问题性质和整改难易程度,审计查出问题按立行立改、持续整改分类进行。
立行立改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和接到审计报告后60天内完成,以及通过举一反三,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推动标本兼治。
持续整改是指针对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提出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逐项逐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5年内持续不断推进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并且防止再次发生。
第七条 审计对象要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照审计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深入分析原因,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一般应当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报送整改结果报告。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一般应包括: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到位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计划整改措施等。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九条 审计对象党组织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校领导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审计整改各项措施落实,对审计整改反映的体制、机制、制度问题进行会商和研究,推动建立健全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和协助审计对象整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由牵头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明确整改目标、分解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责任,协同联动整改,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研究完善审计整改标准,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审核把关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必要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整改效果。
第十三条 审计对象要把审计整改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逐条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台账式管理,认真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结果。
第四章 审计整改问责
第十四条 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查屡犯的问题,以及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无效的,属于整改不到位: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财经纪律和有关制度规范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整改结果应及时报告而未报告的。
第十六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审计对象因客观原因未整改并承诺整改期限,但未按承诺期限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第十七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意见,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审计对象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三个月以上)未研究,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审计对象隐瞒整改真相的。
第十九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但在下一审计期间,该类问题继续存在或者再次发生的,属于屡查屡犯,按整改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由于体制机制引起的整改不到位,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审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二十一条 审计对象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可不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组织部、人事处或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追究处理。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人事处或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对审计提请追究责任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要作为相关决策和考核、任免、奖惩审计对象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对象要将审计查出问题以及抓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责述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解释。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校审发〔2021〕3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