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工作部署,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资金、资产、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人员推动本单位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其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加强对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校党委任免的机关处(部、室)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校党委任免的学院(部、所)、直附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三)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审计委员会安排部署学校审计工作,审定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题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起草审计制度文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等。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向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征询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人员名单;

(二)根据党委组织部等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人员名单,审计处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建议;

(三)审计处将年度审计计划建议提交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合理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机关处(部、室)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效益情况;

(四)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部、所)、直附属单位等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风险管控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情况等;

(五)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可抽调组织、人事、巡视、财务等部门人员参加。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安排。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资料等;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业务技术文档等;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学校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受损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受损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受损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受损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受损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职责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受损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责任的,经审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由审计处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应当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不宜征求意见的,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不征求)。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并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发。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党委组织部,抄送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校纪委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规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成立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并采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9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同时抄报党委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的整改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报告;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和成员述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党发〔2012〕49号)同时废止。